价值观的冲突:人权和环境标准与自由贸易

商业、人权和环境标准的交叉点正在出现一种新规范,并越来越受到社会团体、企业、投资者和政府的认可。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正面临重大挑战,批评者认为它们忽视甚至侵犯了基本人权和环境价值观。相反,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这些新兴规范可能会破坏自由贸易原则,并成为保护主义议程的幌子。

这种紧张局势是全球性的,包括印太地区,地缘经济动态加剧了该地区的冲突。中美竞争对贸易产生了显着影响,往往凸显了人权问题。美国在两党支持下经常批评中国的人权记录。值得注意的立法行动,例如《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根据 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加强了美国海关法,该条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这有效地阻止了与新疆有关的进口,包括来自中国的间接进口。 同样,欧盟(EU)已开始起草和实施反对强迫劳动的措施,包括即将出台的一项旨在禁止在这种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法规,但没有明确针对中国。

欧盟还在不断加剧的地缘经济竞争中寻求战略自主权,积极制定全球法规。除了强迫劳动倡议外,欧盟还推出了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欧盟毁林条例等措施。虽然这些解决了人权和环境问题,但也引发了反对,特别是来自南半球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例如,限制从森林砍伐地区进口产品的森林砍伐法规被一些出口国视为不公平的贸易壁垒。

人权、环境标准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不仅仅是技术性的,而且是问题性的。它具有深刻的政治性,将国家利益与地缘经济竞争交织在一起。

自由贸易得到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的维护,确立了成员国之间的核心贸易原则。尽管世贸组织目前面临挑战,包括其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功能失调,但其规则对于评估人权和环境规范与自由贸易的兼容性仍然至关重要。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 1994 年第一条)、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 1994 年第三条)和禁止数量限制(关贸总协定 1994 年第十一条)。

世贸组织成员还可以援引 GATT 1994 第 XX 条(一般例外)或第 XXI 条(安全例外)规定的例外。一个关键问题是确定人权和环境法规如何与这些原则保持一致,以及它们在这些原则的范围内是否合理。与一般自由贸易规则相冲突时的例外情况。

喜欢或不喜欢产品

解决人权和环境问题的一个关键挑战在于解释关贸总协定下的“同类产品”概念,特别是支持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非歧视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如果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成员国必须将其视为“同类”产品。如果产品被认为不“相似”,则可以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它们。

当法律根据人权或环境因素(例如来自新疆或森林砍伐地区的产品)对产品进行区分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引发了关于这些产品是否可以根据关贸总协定归类为非“同类”产品的问题。世贸组织判例确定了确定产品是否“相似”的四个关键标准:(1)物理特性,(2)最终用途,(3)消费者口味和习惯,以及(4)关税分类。尽管有这些标准,与人权或环境问题相关的产品通常仍被视为“同类产品”,这使得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则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的努力变得更加复杂。

工艺和生产方法 (PPM) 的概念——指的是产品的生产方式,包括制造条件——通常不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下区分“同类”和非“同类”产品的合法依据。然而,许多人权和环境问题都集中在生产过程而不是最终产品,这在传统自由贸易原则与全球日益重视人权和环境标准之间造成了紧张。

一般例外情况

如果产品被认定为“同类”,下一步是评估它们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 XX 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如果这些例外情况适用,产品可以受到区别对待,而不会违反世贸组织原则。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概述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偏离贸易规则的几项条款。对于人权问题,相关条款包括第 20 条(a)款,其中涵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第 20 条(b)款,涉及“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 XX 条(e)款还允许针对“监狱劳动产品”采取措施。

对于环境问题,第二十条(a)和第二十条(b)以及第二十条(g)均适用,后者允许采取“与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第二十条的起首部分在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可以合法实施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它确保措施的实施方式不会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第二十条的起首部分是对措施合法性的关键最终检验。在以前的案例中,它在确定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常会推翻似乎与特定例外情况一致的初步评估。

在分析美国 UFLPA 或欧盟毁林法规时(假设相关产品仍被归类为“同类”),关键问题是这些措施是否能够根据第 20 条的相关条款得到证明并通过起首部分测试。例如,虽然第 20 条(a)款提到了“公共道德”,但通常不清楚此类产品的进口是否本质上会引起道德问题。 “道德”的定义仍然含糊不清,证明此类措施对于保护道德价值观是必要的或必不可少的,这提出了重大挑战。

安全例外

另一个相关例外是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该条款允许世贸组织成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本安全利益,从而赋予它们相对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对“国家安全”进行广泛解释的可能性引起了人们的担忧,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根据 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等法律为各种措施辩护的趋势。在美国的 UFLPA 等案例中,如果存在种族灭绝指控,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关贸总协定第 21 条(b)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然而,这种情况是否真正符合这一标准并与国家安全相关可能仍然存在争议。

治外法权

在应用一般例外或考虑 PPM 时,治外法权是另一个关键问题。一些例外情况可能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具体取决于其框架。例如,第 XX(b) 条可以保护出口国的个人。在 UFLPA 的背景下,有人可能会认为该措施旨在保护美国境外新疆的个人。同样,欧盟的森林砍伐措施可以被认为是为了保护印度尼西亚或巴西等出口国的“动物或植物”。

PPM 的考虑本质上涉及外部国家,而且判例也承认此类政策或法规可能具有高度干预性。这种域外影响的允许程度仍然存在争议。此外,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贸易限制对其他国家人权和环境政策影响的有效性值得重新评估。

兼容性的前进之路

解决人权、环境标准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需要采取细致入微的方法。完全拒绝 PPM 是不现实的;然而,完全考虑 PPM 同样是不合适的。需要采取中间立场来确定何种程度的流程或生产方法应被视为与贸易措施相关。

每个一般例外条款的定义和解释往往很模糊,评估目标、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测试也没有统一应用。此外,还存在国家安全例外可能被解释得太宽泛的风险,可能导致出于保护主义目的而被滥用。虽然治外法权无法完全消除,但这个问题必须通过PPM的讨论和相关条款的更新来解决。

从历史上看,世贸组织一直回避劳工问题,正如 1996 年《新加坡部长宣言》所强调的那样。然而,随着对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世贸组织再也不能忽视这些全球性问题。尽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体系内的司法行动经常受到批评,但在不断变化的全球趋势中,更清晰和更新的规则对于维护自由贸易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地缘经济和政治议程日益渗透核心自由贸易原则,人权和环境问题的援引既出于正当理由,有时也作为保护主义的工具。如果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未能在坚持传统原则的同时适应这些变化,它们就有可能变得无关紧要,最终破坏更广泛的基于规则的秩序。

在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之间达成共识仍然是一项重大挑战。务实的解决方案可能涉及诸边协定或扩大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协定,这些协定和区域协定已经纳入或试图纳入人权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些领域的成功努力的基础上,可以为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下一代改革提供宝贵的指导。

人权和环境标准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些要素的兼容性对于整个基于规则的秩序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本文部分基于作者最近在加拿大和日本进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