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与俄亥俄州的直女妇女宣称有工作场所歧视

最高法院的一致法院支持一名俄亥俄州妇女,她声称自己在工作中受到歧视,因为她是直的。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此前曾与她的雇主,俄亥俄州青年服务部相提并论。

在此案中,一些联邦巡回法院使用的法律标准是,与少数民族相比,对异性恋,白人和/或男性的人施加歧视。

法院三位自由党之一的凯塔吉·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在一致意见中写道:“国会没有给法院对多数原告提出特殊要求。”

布朗写道,下级法院的较高标准与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不一致,该法案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性歧视。

该案中的那名妇女玛尔·埃姆斯(Marlean Ames)说,俄亥俄州青年服务部工作了20年,在她的那里工作了20年,以晋升,然后降级她,因为她是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工作均已授予LGBTQ+人。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是对她裁定不限制的联邦巡回赛之一,要求非限度性地显示出更高的歧视标准。最高法院周四与埃姆斯(Ames)站在一边,并击落了更高的标准。

艾姆斯(Ames)现在有机会将她的案子带到下级法院,以较低的标准证明歧视。